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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大校〔2009〕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发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1、2、3款处理。
第八条 打架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群体打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打麻将,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书刊违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阅读黄色书刊、浏览黄色图片、观看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和反动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租房且男女同居一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因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变公寓内电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公寓管理其它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上课、晚自修和就寝时间到游戏机室、网吧(含擅自到计算机房)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出走,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江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江苏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让、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唆使、诱骗或胁迫他人违反校纪。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次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
2.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
3.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
第二十七条 附加处罚:
1.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2.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3.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发文。
3.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发文。
4.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5.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6.在公共场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7.对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需开除学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8.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并由违纪学生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2.凡受校纪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院通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处分决定必须满一年)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必须按照离校规定办理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和户口一律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1.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现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2.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4.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5.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以上规定执行;留学生违纪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主管,具体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结合本规定和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录入时间: 2016-10-25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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