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管理。
(三)校内助学金管理。
(四)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纪委、发展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实施,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参照镇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两个等级: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2.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
3.出入营业性网吧上网者。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由从事专职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学院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二)学生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学生若已携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将证明的复印件附在该表后作为附件。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学院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某一学院的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所签协议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发展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种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在校财务处或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的各种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一般在每年度10月份统一进行。由各学院负责实施的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学院负责,评审方案和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项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的参评对象和评定标准按照所签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助学金指阳光助学金。
第十七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三)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五)以下情况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助学金的等级:
校内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九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每学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一般在10月份)。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填写《江苏大学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三)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审批结果通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有关学院。
第二十条 校内助学金的发放:
校内助学金优先冲抵受助学生所欠学费,如有余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校内助学金:
(一)受到校纪处分。
(二)一学期内有二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遇到临时困难,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寒衣补助。
(二)学生因病住院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或慰问品补助。
(三)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等补助。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寒、暑假路费补助。
(五)学院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一)受学业警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三)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
(一)500元、300元、200元三个等级。
(二)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分配:
临时困难补助的总额根据全校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25元下拨,其总额的80%由各学院掌握使用;20%由学生工作处管理。学生工作处管理的经费主要用于全校性开支和各学院的调剂平衡。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
(一)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班长、辅导员在《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院奖贷基金管理小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生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各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开具的“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及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对各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京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由学院自行制订,相关经费由学院自行设立、发放,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江大校〔2009〕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