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实验中心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院加强我院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院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要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艺术学院的专业特点和设计行业的实际需要,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一流的能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实验室。
第四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设出各项实验课程,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增设设计类、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第七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开展高水平的软件认证培训。
第八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为设计与美术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作贡献。
第九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学院的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研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专业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尽最大努力满足课程需求;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以最大的可能建设好一个无尘、静音的标准化实验室;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3人或3人以上的专职实验室管理,按照实验室的具体需要设立岗位,各尽其责;
5、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科研处会签后,由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省、市级的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的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由实验管理管理员对各实验室进行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主管全院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院领导小组任命,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实行专职人员专职管理,实行实验室管理人员轮班管理制,负责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系统的维护以及配合实验课程指导教师良好、有序的对参与实验课程的学生进行实验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优秀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发奖金或按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及格处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事故严重,责任人、肇事者将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我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