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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0〕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江苏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是创建“质量名校”的重要抓手,是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深化改革、重在建设”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建设与培养方案创新、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提高、师资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监控等五个方面,重点建设内容有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精品(优秀)教材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目标、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作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制定“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江苏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评估,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六)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宣传、推广项目的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院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工作小组副组长,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等为工作小组成员。各“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
(二)组织本学院有关人员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信誉保证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达到计划要求。
(三)项目实行过程监控、目标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报送本学院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等。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经费预算方案、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逐级审批。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学院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条 原有项目未结题验收或未实现预期目标者不能申报新一轮项目。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校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由学校组织检查和验收,校级一般项目由所在学院组织检查,报学校审核,由学校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和项目完成期组织年度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规划安排及要求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或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由“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减少其所在学院“质量工程”新项目申报数,项目负责人停止申报项目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经费配套。已立项为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校级建设经费计入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在学校预算形成之后下达,一般在年初安排。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活动支出据实凭票报账。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项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建设而必须进行的社会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3.会议费:为完成培育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4.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购置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5.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时间: 2016-11-09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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