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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4〕340号


为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的组织和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甘于奉献。
2.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注重科研反哺教学。
3.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国际交流合作能力。
4.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团队精神与协调能力,善于围绕专业建设组织教学团队,能够承担各类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在专业建设方面能够起到组织和带头作用。
5.原则上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或专业提名。候选人填写《江苏大学专业负责人申报表》,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推荐。各学院在全面考察、充分讨论、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经学院研究确定后将推荐材料报教务处。
3.学校审定。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专业负责人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发文聘任。
三、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计划)。
2.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认证、审核性评估等重大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3.负责编制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4.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各项教学改革。
6.在学院中心实验室的框架下,制定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做好专业的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7.负责制定和实施本专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8.负责专业建设的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四、管理与考核
1.学校在每个本科专业聘任专业负责人1名,聘期为3年。
2.学校对专业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中所规定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专业负责人需填写《江苏大学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由所在学院签署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3.专业负责人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对于聘期内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4.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连任,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时,由专业所在学院按上述遴选程序申报。
五、其他
1.新增设的专业,在首次招生年度可按照本办法遴选专业负责人。
2.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兼任。
3.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专业建设项目时,学校根据需要确定项目带头人。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专业带头人遴选及管理试行办法》(江苏大校〔2004〕85号)同时废止。

录入时间: 2016-11-09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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