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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江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江大委发〔2014〕77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了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促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及时了解、反馈教学运行情况,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特制定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学校党政领导、全体处级领导干部。
二、听课次数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下同),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3.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海外教育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他处级领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三、听课范围
1.听课人员可在学校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
2.校领导、校党政部门、校直属单位和科研机构领导重点选择校级公共基础课程听课。学院党政领导主要选择本学院教师承担的课程以及其他学院为本院学生开设的课程听课。
3.听课人员在江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系统中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佩带《江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证》在上课前进入听课教室,授课教师和听课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2.听课人员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方法,以及学生的课堂纪律、课堂气氛和教学效果,并作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3.听课人员应认真、详细、如实地对教学过程作完整的记录,课后及时进入江苏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评课。
4.听课人员还需注重了解、搜集和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有关学院(部)。
五、其它事项
1.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党委组织部纳入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体系。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大学党政干部听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江大校〔2002〕59号)同时废止。

录入时间: 2016-11-09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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